热点刑评 | 福州“见义勇为”事件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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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反成犯罪?

——从福州“见义勇为”事件引发的思考


文 / 颜毅豪

 

案件简介:连日来,福州男子赵宇“见义勇为反被拘”一事引发广泛关注。21日凌晨,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福州公安 通报案情: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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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见义勇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刑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正当防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也就是说,见义勇为在法律上的术语是“正当防卫”。回到本案,公安机关认为赵某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李某重伤的结果,应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但依法应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笔者认为,福州检察机关的认定是正确的。案发时,李某正对邹某进行人身伤害,按照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本案中,赵某朝倒地的李某腹部踹了一脚的伤害行为,超过了制止的范畴。此时李某已经倒地,不法侵害行为已经无法再继续进行,此时赵某多此一举的脚踹行为,丧失了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如果是之前的制止行为导致李某重伤的,赵某成立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却是其多踹一脚的行为导致了李某重伤的后果,由于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已不复存在,赵某成立过失致人重伤,于法有据。而福州检察机关的处理行为,充分考虑了社会影响,符合法理和情理,笔者认为,该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