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昂原创 | 公安机关接案后不作为的,应如何处理?

文 / 颜毅豪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常接到这样的咨询:我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递交了报案资料,但是办案人员迟迟不给答复,我应该怎么办呢?对此,笔者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个法律规定,以解决公安机关在立案上“不作为”的问题。

 

2015年,公安部为了解决实际工作中个别办案机关存在的“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违法受案立案”等问题,于当年的11月4日,制订并施行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其中规定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也就是说,在报案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在3日内答复是否立案,最迟不得超过30日。

 

同时,该《意见》规定:“指挥中心要通过回访报警人、检查处警警情反馈等形式,及时发现受案立案问题;督察部门要通过执法检查、网上督察等方式加强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现场督察,运用督察手段及时处理群众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投诉;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信访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受案立案信访事项”。这意味着,当个别办案机关不遵守规定时,如果是通过“110”报警的,可以向指挥中心接警部门反映情况;也可以通过登录公安机关官网留言的方式,向督察部门投诉;还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信访部门投诉。

 

所以,当你遇到本文开头的“问题”时,可以适用该《意见》,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给予是否立案的答复,遭到拒绝的,更可以向规定的部门投诉、反映情况,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