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昂原创 | 仅凭言词证据,可以定案吗?

文 / 颜毅豪律师

 

  1551928138(1)_副本

 

 

这张图片,出自于电影《全民目击》,公诉人童涛(郭富城饰演)在庭审中,利用出色的盘问技巧,使得证人林泰(孙红雷饰演)承认了自己才是真正的杀人凶手。类似的桥段,广泛应用于法律电视剧、电影——人命案、扑朔迷离的真相、隐藏在暗处的真凶、机智的公诉人或者辩护人、庭上的口若悬河使得真凶出现、乖乖承认,多么正义凛然的结局啊!然而,仅凭言词证据就可以定案吗?恐怕未必!接下来,笔者就结合电影的情节,和大家一起分析一下。

 

有的朋友会认为,林泰在庭审中都承认是自己杀人了,这么多人见证,定案是轻而易举的了。真的是这样吗?其实不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电影中,林泰承认自己杀人时,其诉讼地位是证人,作出的陈述是为证人证言。在我国的法定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是与被告人供述相并列的证据种类,两者是相互独立的,证人证言不等同于被告人供述。注意,刑诉法规定的是“被告人供述”,而不是言词证据,林泰的证言不能必然的转化为被告人供述。那么,司法实践中会如何处理呢?

 

首先,侦查机关会将林泰从证人变为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讯问,制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这一言词证据。如果林泰面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时矢口否认自己杀人,技术上是不可以直接把其庭审时的承认作为指控其杀人的证据使用的。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其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法院是审判机关,不是侦查机关,证人庭审时的陈述,因取证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直接转化为指控其犯罪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这一证据,只能作为证据材料。

 

第二,即使林泰面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时供述其杀人了,也需要其他证据对此进行补强。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是不可以据此定案的。依据刑诉法的规定,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那么,此时岂不是会让林泰逍遥法外了?

 

不然,我们还可以尝试运用“隐蔽性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均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也就是说,如果根据林泰的口供,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只有真凶才知道的物证、书证,且排除了串供、逼供、诱供,供述是林泰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对其定罪量刑。此规则在聂树斌案件中的运用,就是缠饶在被害人脖子上的花衬衣这一隐蔽情节,真凶的供述中有此内容,可以据此定案。

 

第三,审查其他证据,如果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且排除所有合理解释,得出唯一结论的,即使没有被告人供述,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这一点,即没有口供也可以定案的规则。

 

结合电影情节,如果林泰在侦查阶段推翻了庭审时承认杀人的证言,而停车场的监控录像根本不能反映其案发时出现在案发现场,更妄论证明其有杀人的行为,明显的证据不足。因此,抛开林泰为保护女儿顶罪、自愿作出有罪供述,本案并没有其他的、足够的证据指控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可能让童检察官又再一次“饮恨”了。当然,至于是否成立伪证罪的,暂时不予讨论。

 

看,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吧。这是因为,各国的法律均有其独特的价值取向,有些强调打击犯罪,有些则强调保障人权。正如“辛普森”案件一样,宁愿错放,也不愿冤枉。这或许会在个案中导致真凶“逍遥法外”,但却能保障更多的公民不会错误的遭受刑事追究。